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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包括哪些?
[日期:2011-07-03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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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"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":
(一)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
(二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
(三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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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法院怎么认定?
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,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,该怎么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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